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方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工程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