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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253-1号

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方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253-1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方某,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工程师,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世鸿

审判员  李双根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