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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行初13号

赵海军,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其他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02行初13号原告赵海军,男,1965年12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军撤回对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昌邑大队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马笑昆

审 判 员  柴莉莉

代理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辛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