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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307号

王秋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秋玉,王秋玉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07号被执行人王秋玉,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秋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秋玉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秋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