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07号被执行人王秋玉,男,1952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王秋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秋玉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秋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