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皮馨怡
被执行人:张志文
被执行人:张海霞本院在执行皮馨怡与张志文、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皮馨怡与张志文、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皮馨怡
被执行人:张志文
被执行人:张海霞本院在执行皮馨怡与张志文、张海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