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61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德兴,男,194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张德兴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40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德兴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令原审法院依法履职等。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履行合同义务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土地租赁使用协议》合同签订双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和上海XX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原告,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