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526民督2号申请人赵景国,男,1964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日陶勒盖街。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昕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雪芹职务经理地址西乌旗巴彦花镇二号矿路南东昕物流园2015年01月0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为东昕物流园副总,负责物流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聘用时间一年,即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01月01日止。年薪壹拾贰万元(120,000.00)。被申请人给付了一部分,尚欠叁万元(30,000.00).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拖至今,被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昕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赵景国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费183.33元,由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昕煤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谷海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