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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97-1号

付亚超、吴花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亚超,吴花茹,吴永军,田香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付亚超,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执行人:吴花茹,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吴永军,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

被执行人:田香改,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9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花茹、吴永军、田香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花茹、吴永军、田香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花茹、吴永军、田香改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战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