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5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路中发工贸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688899205。
法定代表人:常树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东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14647。
法定代表人:桑少章,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桑少章,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微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497-503号,组织机构代码08755528-6。
法定代表人:张圣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圣刚,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任本云,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桑少章、安徽徽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圣刚、任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本云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本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418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