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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99号

刘桂荣、寿光市爱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桂荣,寿光市爱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张振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9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女,1958年12月2日生,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寿光市爱迪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振成,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0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寿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桂荣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上列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