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29号起诉人葛某,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退休职工,现住赤峰市。电话:138XX****XX。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收到起诉人葛某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履行承诺,负责解决原告的科级或中级职称工资待遇,按协议书时点计算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葛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雅宏
审判员杨艳松
审判员郑显锴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袁伟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