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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10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麦家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麦家盟,黄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麦家盟,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黄丽梅,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麦家盟、黄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字第4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麦家盟、黄丽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麦家盟、黄丽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63432.7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良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