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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执82号

黄文文与王杰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文文,王杰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82号

申请执行人:黄文文,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王杰杰,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文文与被执行人王杰杰仲裁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杰杰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杰杰名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金山湖香港公务员村金华路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上述财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设定担保及作其他形式的处分。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审 判 员 林晓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 宇

书 记 员 魏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