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彭伟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刘伟兰,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彭发兴,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建新申请执行彭伟强、刘伟兰、彭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涂军荣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