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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彭伟强、刘伟兰、彭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新,彭伟强,刘伟兰,彭发兴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5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彭伟强,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刘伟兰,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彭发兴,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建新申请执行彭伟强、刘伟兰、彭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金融、不动产、车辆、工商等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晟

审判员 涂军荣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