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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611号之一

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赵学猛,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享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红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14294-7。

法定代表人:郭康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鑫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乌衣镇兴业路1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2188-3。

法定代表人:赵学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学猛,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众鑫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吴岗路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90765073W(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赵学猛、滁州市众鑫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学猛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学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2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