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民终231号

吴荣潘、黄山华文国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荣潘,黄山华文国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潘,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华文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3970-8。

法定代表人:高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磊,公司员工。

上诉人吴荣潘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华文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荣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

一、吴荣潘的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前次起诉主张是归还借款,本次起诉主张是返还不当得利;

二、本次起诉与前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本次起诉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前次起诉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吴荣潘取得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华文公司辩称:吴荣潘就该案的标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已经于2014年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案件经过一、二审驳回了吴荣潘的诉讼请求。吴荣潘在前次诉讼败诉的情况下,再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其诉讼标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吴荣潘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吴荣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文公司返还吴荣潘不当得利款计人民币455149元,并自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吴荣潘与华文公司为案涉款项455149元发生的争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驳回吴荣潘的诉讼请求。吴荣潘不服该判决,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皖10民终3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荣潘如对上述生效的(2016)皖10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不服,应依法通过再审途径处理。本案与(2016)皖10民终341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相同,两案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诉讼请求也相同即要求华文公司返还455149元。综上,吴荣潘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荣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1元,退还给原告吴荣潘。二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吴荣潘就案涉的455149元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文公司返还其455149元借款及利息。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9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吴荣潘的诉讼请求。吴荣潘不服该判决,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皖10民终3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吴荣潘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再次起诉华文公司,要求华文公司返还455149元及利息,本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与已生效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1195号和(2016)皖10民终341号案件相同。因此,吴荣潘的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驳回吴荣潘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吴荣潘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