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36号
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法定代表人赵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峰,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收费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蒋海娜,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蒋海娜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