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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579号

梁渝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渝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梁渝莹,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糖厂街24号院2幢2单元202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渝莹与被执行人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微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