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梁渝莹,女,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糖厂街24号院2幢2单元202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渝莹与被执行人杨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微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