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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执异1号

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殿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东,男。

申请执行人: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

负责人:杨巨腾,男。在本院执行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与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棋盘山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有资格提起执行异议;

二、本案正在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应当暂缓执行;

三、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诉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判程序有瑕疵,且作为主要证据的营业执照系虚假,将可能导致判决书被撤销。

本院认为,异议人持有现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说明该公司于2015年3月进行股权转让,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异议人的申请主要基于对原审太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的太谷县南咸阳巨腾苗圃诉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的异议人未收到法院任何送达手续,认为原审存在证据虚假、印章伪造和程序失误。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异议人认为原审存在证据虚假等问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定如下:驳回太谷县棋盘山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守宏

人民陪审员  王建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