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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30号

李攀与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攀,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李攀,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李攀与被执行人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8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攀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豪斯泰克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88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单立勋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咏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