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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891号

茹芳香与范小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茹芳香,范小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891号

原告:茹芳香,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范小针,女,成年,住济源市。茹芳香诉范小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芳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