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891号
原告:茹芳香,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范小针,女,成年,住济源市。茹芳香诉范小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芳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东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