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复10号申请复议人:齐齐哈尔诚信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艳华。申请复议人:刘翠艳。
申请执行人:班冬梅。
委托代理人:宣大庆。
委托代理人:孙淑霞。
被执行人:赵万成。
被执行人:赵俊发。申请复议人齐齐哈尔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刘翠艳因班冬梅申请执行赵万成、赵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建华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执行(2014)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建华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班冬梅的申请,依法对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赵万成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星光村非住宅房屋(面积:205.95平方米;用途:车间;土地性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评估、拍卖。房屋评估价格为:797,612.00元。2016年3月25日,进行第一次拍卖,参考价即为评估价格797,612.00元,结果流拍。之后,对竞买人追加了限制条件,即仅限星光村村民购买,2016年4月18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参考价638,100.00元,结果流拍。2016年5月19日,进行第三次拍卖,参考价510,500.00元,由买受人刘翠艳以参考价竞买成功。现刘翠艳已如约将房款510,500.00元及佣金25,525.00元(510,500元的5%元)共计536,025.00元交付给诚信拍卖公司。因班冬梅提出异议,以上拍卖的房产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刘翠艳。建华法院同时查明,该房产在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只有买受人刘翠艳、竞买人朱XX两人参与竞买,二人为亲属关系,二人的拍卖保证金均由刘翠艳一人交纳。并且,拍卖成交后,刘翠艳本应交款434,025.00元,实际交纳的数额为332,025.00元。拍卖过程中,朱XX未进行竞价,买受人刘翠艳以底价竞得拍卖房产。竞买人朱XX拒不配合法院进行调查,买受人刘翠艳单方面解释称:朱XX在中国银行没有开户,因时间紧迫,受其之托,在收取朱XX的等额现金后,代其向拍卖公司以转账的方式交纳了102,000.00元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两人又进行了抹账,刘翠艳将102,0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给付了朱XX,先前其代朱XX交纳的102,000.00元保证金折抵其应交纳拍卖房屋的余款,故最后交纳拍卖标的价款的余款332,025.00元。建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执行案件中所涉及的拍卖系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即便拍卖已经成交,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委托的拍卖行为违法,扔可以依法对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裁定该拍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第六十五条规定:违法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买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如果竞买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拍卖过程未进行充分竞价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作为竞买人,刘翠艳、朱XX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法律虽未禁止具有亲属关系的主体参与同一拍卖标的竞买,但是,此种关系下,竞买人的行为不能与竞买人的身份相违背,亦不能有悖于拍卖法的立法宗旨。竞买人朱XX拒不配合法院进行调查,故刘翠艳单方面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应认定为其与朱XX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致使拍卖房产在拍卖过程中未能进行充分的竞价,同时也损害了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该次拍卖无效,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齐齐哈尔诚信拍卖公司对赵万成名下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华乡星光村,房权证号2533**,建筑面积205.95平方米厂房的拍卖。齐齐哈尔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复议称,一、于2016年5月19日由我公司举办的拍卖会,在拍卖会前后我公司已将拍卖会的时间及内容通知了当事人及建华区法院办案人员。
二、对于竞买人在拍卖过程未进行充分竞价,我公司认为竞买人未充分竞价有多种理由,不应以此行为,就裁定为拍��无效。
三、对于法院提出损害了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认为,拍卖成交金额未低于建华法院出具的司法委托书中的拍卖底价,不存在损害了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公司依据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当事人在现场未提出异议,拍卖的结果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拍卖结果合法有效,应予维持。刘翠艳复议称,一、申请人参与本案拍卖程序渠道合法,方式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
二、申请人与案外人朱秀华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三、本案申请人已全额支付竞拍标的物的价款,其竞拍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所述,申请人参与的竞拍活动,其所有的行为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拍卖程序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建华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裁定撤销本���的拍卖程序和结果,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与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执异第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对所涉房产,经三次拍卖流拍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建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此案中,推定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房产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对异议人其他异议理由未予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英伟
审判员 吴 非
审判员 熊英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