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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恢25号

郭凤来与王明、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凤来,王明,张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郭凤来,男,1964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文龙,男,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凤来与被执行人王明、张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凤来与被执行人张文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张文龙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凤来20000元,下余5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判决中张文龙对王明的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郭凤来自愿放弃,以后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恢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文龙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