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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844号

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鹿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844号

原告:鹿某,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立宝,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山东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鹿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被告的子女王佳超、王佳荣均未成年。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严重暴力行为,经常殴打原告,公安机关也多次介入。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补偿原告财产补偿款及王佳超、王佳荣的抚养费共计350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付清;原告不再要求王佳超、王佳荣承担赡养义务;

三、双方无共同债权;

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自对外产生的债务各自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建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