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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713号

马丹诉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丹,高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713号

原告:马丹,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高文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马丹与被告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马静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马丹;送达费90元,由原告马丹负担(已付)。

审判员  温晋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