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713号
原告:马丹,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高文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马丹与被告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马静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退还原告马丹;送达费90元,由原告马丹负担(已付)。
审判员 温晋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