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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118号

刘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18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男,住敦化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