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118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男,住敦化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