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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187号

顾秀德与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顾秀德,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187号原告顾秀德,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王团结,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郭梅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秀德与被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顾秀德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秀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明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