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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840号

王利前与郑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利前,郑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40号

原告:王利前,男,苗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郑科学,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王利前与被告郑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王利前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前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785元,由原告王利前负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