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840号
原告:王利前,男,苗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郑科学,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王利前与被告郑科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王利前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前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785元,由原告王利前负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