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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793号

周拉与夏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拉,夏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793号

原告:周拉,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玉宝,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周拉与被告夏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周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周拉负担。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