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21执59号申请��行人:杨旭光,男,1989年06月13日生,住施甸县。
被执行人:朱光能,男,1973年04月20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旭光与被执行人朱光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光能被羁押于看守所,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郭栋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会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