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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517号

谭诗林与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诗林,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17号

原告:谭诗林,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D-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U。

法定代表人:马少辉。

原告谭诗林诉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谭诗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谭诗林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腾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