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17号
原告:谭诗林,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市艺墅D-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U。
法定代表人:马少辉。
原告谭诗林诉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谭诗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谭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谭诗林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腾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