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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1777号

王远贵、王怀树等与黔西南州神力中草药应用开发研究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远贵,王怀树,王怀萍,黔西南州神力中草药应用开发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1777号

原告:王远贵,男,1924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王怀树,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王怀萍,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奎祥,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神力中草药应用开发研究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盘江路康定园商业街B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2300556607211G。

法定代表人:赵元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龙,贵州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远贵、王怀树、王怀萍与被告黔西南州神力中草药应用开发研究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远贵、王怀树、王怀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贵、王怀树、王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远贵、王怀树、王怀萍共同负担。

审判员  陈然明二○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光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