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372号
原告:王开先,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射洪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
被告:李燕,女,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
原告王开先诉被告李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开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开先负担。
审判员 董中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达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