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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372号

450号撤诉裁定.doc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开先,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372号

原告:王开先,男,汉族,籍贯四川省射洪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

被告:李燕,女,汉族,籍贯新疆和静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和静县。

原告王开先诉被告李燕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王开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开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先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开先负担。

审判员  董中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达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