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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执1号

王祖淦与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祖淦,李杨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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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1号申请执行人王祖淦,男,193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李杨,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关于���祖淦与李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杨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祖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韬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余民燻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