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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537号

张永恩与郭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恩,郭福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恩,男,汉族,1967年II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郭福生,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执行张永恩与郭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永恩向本院反应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后圪当村西头饲养有26头母猪。经查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后圪当村西头饲养的母猪数为11头,均为成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河南省武陟县谢旗营镇后圪当村西头饲养的母猪11头,均为成猪。

二、上述被查封的母猪由被执行人郭福生负责饲养、防疫、医疗、看管及保护等养殖措施。

三、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以及伤害上述被查封的母猪。如果需要变卖,需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同意。并将卖猪所得收入全部交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丰川

审判员  苗天才

审判员  黄长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