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99号

林继美、济南名仕学府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继美,济南名仕学府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99号申请执行人林继美,女,生于1963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名仕学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64871829B。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金1456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4569元及利息。2017年1月12日,本院以(2017)鲁0113执9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