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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02号

凌贺淑、周子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贺淑,周子钰,劳石英,黄宇,周继联,苏鸿兴,王冬冬,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凌贺淑,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周子钰,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劳石英,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宇,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周继联,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苏鸿兴,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王冬冬,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

被执行人: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贾维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

法定代表人:周继联,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544号,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子钰、劳石英、黄宇、周继联、苏鸿兴、王冬冬、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子钰、劳石英、黄宇、周继联、苏鸿兴、王冬冬、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051646.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周子钰、劳石英、黄宇、周继联、苏鸿兴、王冬冬、广西杰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金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奔驰牌小型汽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周子钰名下的车牌号桂A×××××3大众牌小型汽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周继联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汽车。

四、查封被执行人王冬冬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中华牌小型汽车。

五、查封被执行人劳石英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宝马牌小型汽车。

六、查封被执行人黄宇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汽车。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七、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胜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