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269号
原告:薛文文,男,汉族,1993年9月3日出生,住志丹县水厂巷**号。
被告:曹军军(曹浪),男,1992年8月6日出生,住志丹县园丁小区。
原告薛文文与被告曹军军(曹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薛文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21日偿还,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薛文文与被告曹军军(曹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曹军军(曹浪)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文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