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79号
原告:李高通,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闵云燕,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高通诉被告闵云燕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高通于2017年4月17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高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