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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4079号

李高通与闵云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李高通,闵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4079号

原告:李高通,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闵云燕,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高通诉被告闵云燕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高通于2017年4月17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高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