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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591号之一

祁祥彬与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祥彬,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汪跃,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祁祥彬,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莉,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新世纪长盛广场D区163号第102、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673267X。

法定代表人:汪跃。

被告:汪跃,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刘亮,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印

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