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591号之一
原告:祁祥彬,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莉,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湘村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新世纪长盛广场D区163号第102、1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673267X。
法定代表人:汪跃。
被告:汪跃,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刘亮,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 印
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
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倩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