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董事长。被执行人幸仁亮,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6日,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邱华中,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16日,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重庆仁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1-10。法定代表人幸仁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幸仁亮、邱华中、重庆仁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