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735号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胜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陈胜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
审判员 吴卫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