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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4262号

周淑意与韩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淑意,韩青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4262号

原告:周淑意,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詹训民,石家庄市裕华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青会,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乐市。周淑意与韩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周淑意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淑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淑意负担。

审判长  安建军

审判员  张巧莲

审判员  孔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