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4262号
原告:周淑意,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詹训民,石家庄市裕华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青会,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乐市。周淑意与韩青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周淑意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淑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淑意负担。
审判长 安建军
审判员 张巧莲
审判员 孔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红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