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1437号

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汪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晓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437号

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A1栋18层07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高小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晓晖,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晓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居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