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188号
申请人:金某,女,1965年4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月,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光州广域市。申请人金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申请称:李某与金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光州地方法院作出2016第3860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光州地方法院对李某与金某离婚一案,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6第3860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李某与金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光州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860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光州地方法院2016第3860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