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2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江源路。
法定代表人:郑冬,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支引宁,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布依族,系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原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代理人:杜斌,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杨龙旺,男,1995年4月9日出生,白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代圈圈,女,1996年4月19日出生,白族,农民,原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杨龙旺与代圈圈于2014年8月5日非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属政策外一孩),取名杨宇博,于2016年4月2日非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男孩,属政策外二孩),取名杨宇罡。因杨龙旺与代圈圈违法生育两个孩子,不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的规定,2016年6月14日,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6年6月22日,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向代圈圈送达了黔盘卫计征告知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6月30日,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决定书载明了缴纳期限、复议权、起诉权。2016年6月30日,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向代圈圈送达了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杨龙旺、代圈圈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4日,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向杨龙旺的父亲杨厚祥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杨龙旺、代圈圈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杨龙旺、代圈圈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决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盘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黔盘卫计征决209[201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 晶
人民陪审员 邓 红
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