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镇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06045374G。
法定代表人:宋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建,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徐书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韩祥友,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崔亦强,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张艳、徐书峰、韩祥友、崔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错误,系统无法录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张中学
审判员 巩象才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