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116号
原告:何奋惠,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德,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奋惠与被告李洪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奋惠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奋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00元,减半收取8,600.00元,由原告何奋惠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忠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