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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3116号

何奋惠与李洪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奋惠,李洪德,何奋惠,李洪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3116号

原告:何奋惠,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德,男,1956年6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奋惠与被告李洪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奋惠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奋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奋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00元,减半收取8,600.00元,由原告何奋惠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忠

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