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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148号

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万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工业园区。被执行人万锋,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定作款5737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56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万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万锋家属提出了代为履行债务方案,并已支付5万元。因被执行人万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浙0421执21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嘉善凝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