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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430号之三

南京荣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东南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荣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东南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4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京荣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丁苓,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东南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左所大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荣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南友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建华名下位于本市鼓楼区晓街X号1-501.502室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学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