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430号
原告:李朝,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范枭,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1-5)。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范枭与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范枭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范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朝、范枭负担。
审 判 长 杨代昌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