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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430号

李朝、范枭等与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朝,范枭,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430号

原告:李朝,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范枭,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1-5)。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恒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范枭与被告安徽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永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范枭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范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朝、范枭负担。

审 判 长  杨代昌

审 判 员  周 云

人民陪审员  傅雪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双双 微信公众号“”